死者同居男友領走賠償款未交出 家屬誤認為辦案交警私吞告上法院 法官訴前溝通為交警洗脫冤屈
亮點黔西南訊 2013年12月27日,經(jīng)過興義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羅法官等人在立案前的多次溝通,為市交警隊的劉警官洗脫了“挪用”受害人家屬賠償款20000元的冤屈。
2011年3月1日,張明春乘坐蔣昌祿的貴EDB268號普通二輪摩托車,由黔西南州安龍縣海子鄉(xiāng)往興義市萬屯鎮(zhèn)方向行駛,13時15分,當該車行駛至灑松公路38KM+80M(小地名:萬屯鎮(zhèn)“打掃”)處時,與對向由岑興樂駕駛的貴E05961號中型自卸貨車正面相撞,造成張明春經(jīng)醫(yī)院搶救無效死亡、蔣昌祿等人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。
張明春死亡后,承辦該起交通事故的劉警官責令貨車駕駛員岑興樂預付20000元到交警隊,作為安葬死者張明春的費用,并于2011年3月2日向岑興樂出具了一張《收條》,其內容為:“今收到岑興樂交通事故預付款貳萬元(20000.00)”。事后,該起交通事故經(jīng)市法院頂效法庭調解處理,由保險公司和岑興樂、蔣昌祿賠償死者張明春的父母86558元(已自動履行)。對于岑興樂預付的20000元,死者張明春的父母稱并未收到。
為此,岑興樂作為原告以“不當?shù)美?rdquo;為由,于2013年11月3日,將劉警官作為被告起訴到興義市人民法院立案庭,請求法院判令劉警官返還原告預付的賠償款20000元,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。
該院主持立案庭工作的羅云霞副庭長收到岑興樂的《民事起訴狀》后,考慮到該案不僅涉及20000元的問題,而且還將涉及到一名人民警察的“名譽”及是否“違法違紀”的問題,便將該案交由立案庭負責信訪及訴前調解的另一名法官進行處理。該法官在羅副庭長的配合下多次打電話與原、被告雙方進行溝通,劉警官接到電話后感到特別委屈,并說“這20000元錢,我記得是付給死者家屬了的,但《領條》現(xiàn)在我又找不到,我好好的找一下,如果都找不到的話,我就自認倒霉,同意賠償岑興樂20000元,請法院暫緩立案……”。立案庭的法官本著負責任的態(tài)度,將劉警官的想法反饋給原告方,請他們相信劉警官所說的話。原告方說“那就給他兩個月的時間吧,如果過了元旦節(jié)他還拿不出《領條》來的話,我就要再次告他……”。
12月27日,該院立案庭的法官經(jīng)與原告的代理人取得聯(lián)系后,了解到劉警官已經(jīng)找到了《領條》,該20000元當時是由死者張明春的同居男友領去了,并沒有付給死者張明春的父母。現(xiàn)原告岑興樂對多付出去20000元,將自行與死者張明春的同居男友進行交涉。
該案雖然虛驚一場,但立案庭法官負責任的態(tài)度,還是感到了雙方當事人,為市交警隊的劉警官洗脫了冤屈。(陳海元報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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