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回自己被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也構成犯罪
近日,興仁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盜竊案件,經(jīng)審查認定,2020年7月,興仁市公安局民警在開展治安巡邏過程中,查獲了無駕駛資格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的王某某,公安民警依法將車輛扣押后,將車停放于興仁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停車場內,當天凌晨,王某某到派出所停車場內將該摩托車騎走。案發(fā)后,公安民警將王某某查獲。王某某到案后,對盜竊摩托車的行為供認不諱。
興仁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盜竊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。鑒于王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,有坦白、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、從寬處罰情節(jié),興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。
檢察官提醒
執(zhí)行機關依法暫時扣押物品后,此時占有權轉移到執(zhí)法機關,執(zhí)法機關成為物品的合法占有人,取回被扣押物品,必須經(jīng)過合法程序,如果私自將被依法扣押物品取回,該行為涉嫌盜竊罪。
檢察官普法
根據(jù)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(guī)定,盜竊公私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的,或者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兇器盜竊、扒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(shù)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(shù)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來源:興仁檢察 作者:宋舜寓 王錫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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