興義兩男子偷渡緬甸“打黑工” ,結果攤上大事
興義兩男子拉攏他人偷渡到境外“打工”,結果吃了不少苦不說,還構成偷越國(邊)境罪,被處以刑罰。
2020年3月,興義男子王某某(25歲)伙同秦某(32歲)以務工為由拉攏3人到緬甸“打工”,5人在未持有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,從云南邊境私自進入緬甸境內(nèi)。
“你們非法出入邊境到緬甸干什么?”庭審時,法官訊問。
“我們過去緬甸那邊在工地干苦力,也沒有得到一分錢工資,身份證也被那邊的人扣押了。”被告人苦訴。
法官:你們偷渡去了多久?
被告人:去了四個多月,我們8月份回來的。
(庭審現(xiàn)場)
王某某、秦某某等5人偷渡到緬甸后,身份證被人扣押,“打黑工”并不順利,又苦又累又沒自由,也沒工資,便想起“回國”。幾人在返回國內(nèi)時,在邊境線被邊防民警抓獲歸案。
法官:你們是否自愿認罪認罰。
被告人:我們錯了,我們自愿認罪認罰。請求法庭給我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。
(遠程庭審)
興義市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某、秦某拉攏他人一起偷越國(邊)境的行為構成偷越國(邊)境罪,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、秦某犯偷越國(邊)境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后,五年內(nèi)再故意犯罪,系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。王某某、秦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,可以從輕處罰。二被告自愿認罪認罰,可從寬處罰。法庭綜合量刑情節(jié)及二被告人的認罪、悔罪態(tài)度,以偷越國(邊)境罪分別判處王某某、秦某有期徒刑八個月、六個月,分別并處罰金二千元。
法官說法
主辦此案的員額法官付濤介紹,偷越國(邊)境罪,是指違反出入國(邊)境管理法規(guī),偷越國(邊)境,情節(jié)嚴重的行為。所謂國境,是指我國與鄰國的交界。所謂邊境,是指分界。
《刑法》規(guī)定 違反國(邊)境管理法規(guī),偷越國(邊)境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。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、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,偷越國(邊)境的,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小編提醒
務工就業(yè)千萬條
遵紀守法第一條
(來源:興義市人民法院 撰寫/編審:蔡相瑨 韋明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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